中國《民用建筑設計通則》(JG37—87)將住宅建筑依層數劃分為:1~3層為低層;4~6層為多層;7~9層為中高層;10層及以上為高層建筑。公共建筑及綜合性建筑總高度超過28米為高層,但是高度超過28米的單層建筑不算高層建筑。超過100米的民用建筑為超高層。
我國第一幢超過100米的高層建筑是1976年建造的廣州白云賓館,33層,高108米,之后除了1983年建筑成了34層的南京金陵飯店高109米以外,直到1985年才有一幢真正高度意義上的超高層建筑--深圳的國貿中心大廈,50層,高160米。目前,我們一般仍習慣于將100米以上的高層建筑稱為超高層建筑,但由于防火能力的提高,顯然100米早已不是限制我國高層建筑發展的高度界限了。
從土地資源的角度來講,城市核心區域土地資源的有限性也就意味著必須提高容積率來實現土地的集約利用。提高容積率也就意味著在有限的土地資源內,其建筑高度將達到區域內的高值。
從當地城市或政府的角度來講,當地之所以熱衷于超高層項目,主要有兩個目的,一個是,通過超高層建造地標性建筑,打造城市新地標,提升城市形象,顯示當地城市建設與發展的政績;二是通過超高層項目,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吸引一些品牌企業入駐,進行帶動整個項目或區域企業的集聚,對于區域板塊的城市競爭力提升會起到一定積極作用。
然而,超高層的興建并不完全是一件好事,建的太多有可能會后患無窮。主要表現在三方面:
首先,當前來講,就經濟總量與承載能力而言,除了一線城市能夠承載這么大體量的超高層項目之外,大多數三四線城市甚至部分發展較好的二線城市沒有太多能力承載超高層項目,超高層建成最終有可能只是建成了超高層鋼筋加水泥的形,而無法運營的好實現超高層真正的城市價值所在。
其次,不少城市規劃、興建超高層項目,顯示出其在發展過程中的浮躁,一味追求硬件的“第一”希望通過表面上的城市形象提升吸引企業入駐,但事實上并不是這樣,城市“軟件”也很重要,政府辦事效率、服務水平、市場開放程度等決定了企業是否在一個城市留得住,活得好。